特大消息!比《保險法》還厲害!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據發言人黃海華介紹,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擬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次會議審議。據(ju)悉,金融穩定法草(cao)案二次(ci)審議稿(gao)擬作以下主要(yao)修改:
那么,金融穩定法對于與風險同行的保險業有何影響?
《金融穩定法(草案)》將對保險機構風險處置產生幾個方面影響——
一是進一步壓實保險機構主要股東與實控人責任。《金融穩定法(fa)(草(cao)案(an))》的(de)多處規定體現了(le)壓實(shi)保險機(ji)構主(zhu)要(yao)股(gu)東與(yu)實(shi)控(kong)人責(ze)任的(de)監管(guan)導向。因此今后(hou)面對保險機(ji)構的(de)風險處置,需要(yao)負有責(ze)任的(de)保險機(ji)構主(zhu)要(yao)股(gu)東和(he)實(shi)際控(kong)制人積極作為而不(bu)能選擇(ze)“躺平(ping)”。
二是強調市場化處置方式的運用以減少處置成本。未來保險機構風險處置手段上將更多采用市場化重組方式,包括引入市場資金參與重組、利用市場化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同時,在不引起系統性風險的前提下,允許問題風險機構退出,破除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困境。
三是規定多樣金融風險化解和預防措施。明確金(jin)融(rong)機(ji)構(gou)、國務院金(jin)融(rong)管理部(bu)門、存款保險基(ji)金(jin)管理機(ji)構(gou)、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的早期風險化(hua)解(jie)的職責,旨在從源頭控制(zhi)風險。
四是豐富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和工具。《金融穩定法(草案)》比(bi)《保(bao)險法》的規定更(geng)進一步,監管部門可以依(yi)法減記問題保(bao)險機構股(gu)東股(gu)權,相較于既往規定,處(chu)置力度更(geng)大。
五是增加便利風險處置的具體制度。
六是建立與司法的風險處置協調機制。《金融穩定法(fa)(fa)(草案)》中規定了(le)集中管(guan)(guan)轄和(he)解除保(bao)全措施、司(si)(si)法(fa)(fa)三中止以(yi)及司(si)(si)法(fa)(fa)審查等手段,建立了(le)監管(guan)(guan)與司(si)(si)法(fa)(fa)的(de)協調機制,司(si)(si)法(fa)(fa)和(he)監管(guan)(guan)標(biao)準更(geng)趨于統一,有利(li)于建立司(si)(si)法(fa)(fa)與金融監管(guan)(guan)的(de)風險處(chu)置(zhi)協同機制。
七是規定風險形成和處置不利責任人員的處罰。此舉能夠夯實問題機構相關責(ze)任人員(yuan)的法律責(ze)任,增(zeng)加對相關責(ze)任人員(yuan)的威懾力(li),有(you)利于從(cong)根本上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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