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監管升級,列出“八大負面清單”……
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新規在業內征求意見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已向各保險公司下發《關于規范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就團體險發展在行業內征求意見。擬(ni)規范保(bao)(bao)險(xian)公(gong)司(si)團(tuan)(tuan)體(ti)人(ren)身保(bao)(bao)險(xian)業(ye)務經營行為,鼓勵(li)保(bao)(bao)險(xian)公(gong)司(si)發(fa)揮保(bao)(bao)險(xian)保(bao)(bao)障功能,通過團(tuan)(tuan)體(ti)人(ren)身保(bao)(bao)險(xian)業(ye)務,為政府部門(men)、企(qi)事(shi)業(ye)單位、各類組織等團(tuan)(tuan)體(ti)提供(gong)養老、健康、意外等保(bao)(bao)險(xian)保(bao)(bao)障服務,滿足人(ren)民群眾多樣(yang)化保(bao)(bao)險(xian)需(xu)求。
根據《征求意見稿》,團體人身保險是指特定團體作為投保人為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同時,在保留團體保險產品變更備案靈活性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征求意見稿》引入業務回溯調節機制,要求保險公司以批單、批注或者補充協議形式對保險期間不超過1年的團體人身保險進行變更,不需要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但不得改變險種類別。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業務回溯條款,要求保險公司應對上一年度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賠付率進行回溯。在回(hui)溯中(zhong)發現(xian)相關問(wen)題的(de),需說明(ming)實際經(jing)營(ying)結(jie)果與預期(qi)出現(xian)重大(da)偏差的(de)原因,并及時(shi)將(jiang)相關產品的(de)費率調整至(zhi)合(he)(he)理水平。如存在團(tuan)體意外險(xian)上一(yi)保單(dan)年(nian)度(du)再(zai)保后(hou)(hou)綜合(he)(he)賠付(fu)(fu)率低于50%的(de);團(tuan)體健(jian)康險(xian)、團(tuan)體壽(shou)險(xian)上一(yi)保單(dan)年(nian)度(du)再(zai)保后(hou)(hou)綜合(he)(he)賠付(fu)(fu)率高(gao)于150%的(de);團(tuan)體健(jian)康險(xian)和團(tuan)體壽(shou)險(xian)在過去3個保單(dan)年(nian)度(du)再(zai)保后(hou)(hou)綜合(he)(he)賠付(fu)(fu)率連(lian)續超過100%的(de)等(deng)情況(kuang)。
總體而言,《征求意見稿》加強了對經營基本條件、承保管理、理賠管理、數字化轉型、防范商業賄賂、精算定價等環節的全流程監管,并提出了八項“負面清單”,同時也強化了費率管控,以提升業務品質。
八大“負面清單”或被禁止
針對團險市場近年來出現的部分問題,征求意見稿首次對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設立了八大“負面清單”。而八大“負面清單”則分別是:
一、保險公司開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存在為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人身保險;
二、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
三、未按要求記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信息;
四、給予或者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未獲得投保人授權,擅自訪問、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擴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圍;
六、通過虛構經濟事項、掛靠中介業務等方式違規套取費用;
七、未按要求進行產品備案和回溯;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行為等八大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八項“負面清單”中,首當其沖的就是“團險個賣”,即“不得為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人身保險”。
同時,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在保險合同簽發時,團體成員不得少于3人。不過,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團體人身保險被保險人。“同(tong)一個家(jia)庭中的直系親屬(shu)成員通(tong)常有相(xiang)似的居住環境、生(sheng)活場(chang)景,因此可以被認為是有共同(tong)風險(xian)特征的群體。”上(shang)述負責人表示(shi)。
據悉,《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反饋截至6月16日,在此之前,機構若有意見建議,可反饋至人身險部。